医疗损害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纠纷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元26,32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254,8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4元,由原告***、***、***、***、***负担750,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负担2,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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