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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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6民终1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湘红,女,汉族,****年*月*日生云南省勐海县人,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文林,男,汉族,****年*月**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 被告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57779242x。 法定代表人马举龙,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建设南街东大寺旁。 委托代理人王松,云南鹤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范婷,云南鹤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徐湘红、夏文林因与被上诉人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474.46元由上诉人徐湘红、夏文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王正云 审判员杨稳香 审判员肖荣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文栋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