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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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榕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昭通浩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昭通市榕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5871元。 三、驳回昭通市榕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昭通市榕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元,由***负担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昭通市榕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元,由***负担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