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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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镇雄供电局 镇雄县义勇养殖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8)云0627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镇雄供电局赔偿上诉人李官红、程逸翔、程某2、陈绍荣、龚昌美因陈勇触电死亡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61438.5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还应赔偿251438.5元。 三、由上诉人汪义勇、李东梅、镇雄县义勇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李官红、程逸翔、程某2、陈绍荣、龚昌美因陈勇触电死亡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56863.1元,扣除已支付15000元,还应支付141863.1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四、驳回上诉人李官红、程逸翔、程某2、陈绍荣、龚昌美其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77元,由被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镇雄供电局承担1587.7元;被上诉人汪义勇、李冬梅承担1587.7元;上诉人李官红、程逸翔、程某2、陈绍荣、龚昌美承担12701.6元,免予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7元,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镇雄供电局承担3969.25元;汪义勇、李冬梅承担2381.55元;李官红、程逸翔、程某2、陈绍荣、龚昌美承担952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义务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