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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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车损、交通费,计18453.28元。另,支付被告***垫付的施救费1500元,合计19953.2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29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合20498.28元。 以上事项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负担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