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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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白山市滕飞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1000元,并以4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二、白山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负担55元,由***、白山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