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22民初2116号

原告:***,女,住***。

被告:城固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地址:城固县,组织机构代码91610722MA6Y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佘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城固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经审查,原告车某某、***、车某甲与被告城固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查明:被告城固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4日,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胜利新村****楼**,法定代表人佘某。经营范围包括酒店住宿、餐饮服务、会务服务、婚纱摄影服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办公设备、文体用品、日用百货销售。三名原告系不特定的自然人(车某某,女,生于1957年4月8日,现年63岁,住***。***,女,生于1977年5月30日,现年43岁,住***。三名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合同书,约定了存款金额、用途、利息、借款期限。(详见三名原告各自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向三名原告出具了收款条据、红利以及老客户奖励,并将相应的利息计算到本金当中,出示收款收据。三名原告既不认识法定代表人佘某,在办理存放款项时也从未与法定代表人佘某见面,完全由中间人赵文华及公司财务人员出面办理。据三名原告反映,类似于她们三人将自己的存款交付到被告所在公司的,总金额约有400多万元。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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