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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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市三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广核汉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河县金鑫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初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初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损失款4702282.86元; 三、驳回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7150元,由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575元,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575元;一审案件鉴定费56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00元,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5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726元,由湖北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863元,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28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