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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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100万元及利息710546.82元(利息计至2019年7月3日,嗣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二、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3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