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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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1860.75元及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6月9日,利息(含复利)8978.58元,从2019年6月1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支付复利),但被告***所支付的利息、复利之和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被告***负担42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