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华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华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322259.61元、逾期付款利息59684.9元(算至2018年12月25日)、违约金132225.96元,合计1514170.47元;

二、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华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29元,由被告宁夏华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559元,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0元。公告费600元,被告宁夏华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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