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等人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清新海宝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清新海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借款本金7455909.2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21日止为787869.33元,此后的利息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上限); 二、被告福清新海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4574元; 三、若被告福清新海宝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有权以被告福清新海宝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福清市配电房整座、标准厂房区12号楼整座13号楼整座14号楼整座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担保债权金额34758900元限度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清新海宝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79元,由被告福清新海宝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