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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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5787.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6月22日的资金占用费用960.96元,并以15787.6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计付资金占用费用至垫付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74元,减半收取计121.3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