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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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润利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亿元,利息22681111.11元及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8.5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3%的标准计算;复利的计算方式如下: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以26501111.11元为基数;2019年7月23日,以24501111.1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以24201111.1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以23631111.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8日,以22681111.1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以22629111.1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偿之日止,以22129111.11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8.3%的标准计算;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和诉讼费的负担决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66元,由成都润利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已向本院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