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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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粮实业有限公司新粮饲料厂 广东新粮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粮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9640.90元及违约金(以109640.9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50%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新粮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5.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新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85.05元,被告***负担1260元。原告已预交的1845.05元诉讼费,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新粮实业有限公司1260元,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1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