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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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欠款836984元,并以8369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6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