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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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偿还借款210万元及利息(以23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以2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以2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4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