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牧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新宏饲料有限公司
洪湖市六合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生物饲料(湖北)有限公司
中兴能源(湖北)有限公司
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岳阳市新宏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兴能源(湖北)有限公司、洪湖市六合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0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兴能源(湖北)有限公司、洪湖市六合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845元,由原告中兴能源公司(湖北)有限公司、洪湖市六合水产公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177元,由被告岳阳市新宏饲料有限公司负担1466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7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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