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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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十堰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中冶德邦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鄂0303执762号 湖北中治德邦投资有限公司、十堰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扈忠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30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扈忠印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湖北中冶德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扈忠印工程款本金人民币7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人民币78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执行人十堰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中被执行人湖北中冶德邦投资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四、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91620元、执行费66858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十堰车城支行 户名: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账号:42×××75-100137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院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 承办人:张磊 联系电话:0719-861****(办公室) 1387277****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