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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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漳县南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漳县南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400000元和2020年8月11日前的利息43152.78元,本息合计4443152.78元;并支付前述借款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其中3400000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11.7%计算利息、另1000000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6.825%计算利息)。 二、南漳县南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 三、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前述抵押物系位于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红星国际A区5幢4层第001室至017室共计建筑面积为774.02㎡、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28.62㎡的17套门面房,抵押物不动产证号包括鄂(2018)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36358、0036357、0036355、0036353、0036352、0037939、0036351、0034557、0034555、0036359、0038126、0036363、0036364、0036365、0034553、0034530、0034516号,抵押权以不动产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四、***、郭小爽对南漳县南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郭小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漳县南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73元,由南漳县南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