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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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借款本金173299.18元及自2014年2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应扣除被告***、***自2014年2月20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因本案诉讼花费的律师代理费8700元。 三、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有权对被告***、***址于石狮市东港路188号百德·康桥假日号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38元减半收取22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