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
安徽得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阜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阜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十日内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安徽得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方案设计》向原告阜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履行修复承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

二、若被告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维修义务,被告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未维修完成的剩余工程量价款为基础返还原告阜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相应的维修费用;

三、驳回原告阜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被告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30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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