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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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给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113717.29元及利息(以113717.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