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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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惠安诚信针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安诚信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水费11388.5元、污水处理费610.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自来水有限公司99元,被告惠安诚信针织有限公司负担9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多预交的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