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惠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2018)闽0521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16元,减半收取计56458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