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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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49909.95元,并按《“刺桐红”商贷卡领用合约》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计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手续费(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计177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