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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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汇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汇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编号“东岭社201803002号”《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福建省汇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服务费64254元; 三、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有权对被告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泉州市洛江区商住综合小区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洛国用(2005)第3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7)洛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153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福建省汇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汇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23元,减半收取计66011.5元,由被告福建省汇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