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溪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溪县扬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524民初2258号

原告:安溪县扬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61784102R。

法定代表人:谢朝霖,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璐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安溪县扬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德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德物业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璐德、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扬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向扬德物业公司支付大华绿洲B幢2单元606房屋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欠费1,674元及其逾期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欠费之日止);2.***、***立即向扬德物业公司支付大华绿洲B幢2单元606房屋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相关费用欠费合计462.67元(其中公共维修费197元、卫生处理费72元、水加压电费0元、电梯电费108元、公摊电费77元、公摊水费8.67元)及其逾期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欠费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婷庭、***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9日,扬德物业公司与***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委托扬德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提前预缴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公共维修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其中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1.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公共维修费按建筑面积0.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如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应按每天3‰缴交逾期违约金,拖欠三个月以上的,扬德物业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1日,安溪县大华绿洲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扬德物业公司签订《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大华绿洲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大华绿洲委托给扬德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1)高层住宅: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1.7元/月/平方米。***、***系大华绿洲B幢2单元606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2.08平方米。经核对,***、***拖欠上述房屋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欠费1,674元;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相关费用欠费合计462.67元(其中公共维修费197元、卫生处理费72元、水加压电费0元、电梯电费108元、公摊电费77元、公摊水费8.67元)。根据上述物业服务合同,扬德物业公司有权要求***、***立即结清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相关费用欠费并支付相应的逾期缴费违约金。

***辩称,1.扬德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未完全履行且违反公平原则。答辩人依约在住宅装修过程及安装空调机和防盗网时受到扬德物业公司的阻挠,扬德物业公司为了占有答辩人的装修押金,而要求答辩人在上述装修、安装等依扬德物业公司的标准进行,否则给予停水停电、扣除装修押金,答辩人不得已将空调外机安装在阳台内、防盗网由粗宽改成细密材质,而其他业主进行住宅装修时未受到任何阻挠,空调外机却安装在墙体外面,而扬德物业公司未阻止和报告,导致答辩人每到夏季居住生活受到影响,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二条和《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第八项和第十项的规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扬德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因此扬德物业公司违约在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违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则。2.扬德物业公司所主张的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普通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扬德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3.违约金按日利率3‰是没有依据,2016年10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约定违约金按日利率3‰计算,之前未交物业费是物业公司违约在先,物业公司要先支付其安装空调外机及防盗网的费用。

***既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溪县扬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674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溪县扬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相关费用(公共维修费197元、卫生处理费、电梯电费108元、公摊电费77元、公摊水费8.67元)462.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安溪县扬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王敏

人民陪审员谢志忠

人民陪审员谢伟良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裕鹏

书记员谢亚锦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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