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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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恒奕晟实业有限公司 长葛市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以本金4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005%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以本金4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925%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罚息以本金4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16.3875%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复利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16.3875%计算至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恒奕晟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长葛市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以4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005%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罚息以4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925%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0075%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复利以应收未收的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0075%计算至利息结清之日止)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八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48元,由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恒奕晟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