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国能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博通天华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借款本金374.12155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26日,以借款本金3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55%计算;罚息自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5月30日,以本金3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8325%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起,以本金374.1215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83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截至2019年1月26日下欠的利息为基数,按

年利率9.98325%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国能电气有限公司、河南博通天华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郑东新区万安街6号9号楼东1单元17层1701号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37438元,由被告河南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许昌国能电气有限公司、河南博通天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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