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登封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登封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9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登封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协议书》附件《资产转让清单》中的资产(具体资产为:30t/h铝液精炼炉2台,20t/17m双梁起重机1台,20t/17m单梁起重机1台,5t/17m单梁起重机2台,30t/3×7电子汽车衡1台,磨具2台14套,CGIQ-200煤气发生炉1套,GBNL3-200、150型冷却塔各一台,钢结构厂房165吨)。 案件受理费595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