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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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8民初4394号 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左宝堂,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