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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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垫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洪旺汽车公司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垫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6524.4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9年7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息、复利均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由被告***、***、***对被告重庆市洪旺汽车公司销售有限公司的上列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洪旺汽车公司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垫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49元,由被告重庆市洪旺汽车公司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