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信用卡纠纷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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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8492.7元,并支付利息5645.55元及从2019年9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的利息(按章程约定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由被告***负担326元,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负担1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