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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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凯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凯尊耀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市凯尊耀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3827031.0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827031.07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重庆市凯尊耀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二期担保费117500元; 三、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重庆市双桥区连二坡住宅区(房权证109字第004xxx号)、重庆市南岸区XX路街道XX路XX号X幢XX层X号房屋(渝2016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0542xxx号),对被告***提供的位于重庆市xx区xx路xxx号xx-x房屋(107房地证2010字第25xxx号),对被告***提供重庆市xx区xx路xx号附x号门市(109房地证2011字第04xxx号)、重庆市xx区(原xx区xx大道xx号附x号x-x,210房地证2015字第02xxx号)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依其在登记机构登记的顺序行使抵押权; 四、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自己提供的渝B7xxxx奥迪牌汽车(发动机号11xxxx)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市凯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金属挤压液压机(规格型号THP61-1000D、数量2)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重庆市凯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保证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416元,由被告重庆市凯尊耀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市凯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