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6546.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900元、误工费459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2986.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被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