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 湖南达润饮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告(反诉原告)湖南达润饮料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达润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使用的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十里铺村的土地、厂房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达润饮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厂房租金,按每月40000元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达润饮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返还使用的土地、厂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达润饮料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项汇入至:户名为,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帐号为,800157434220017)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76元,反诉费26375元,合计757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5751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达润饮料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