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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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 闽清新华广告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第二医院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76905.22元; 二、闽清县文华广告设计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31945.84元; 三、闽清新华广告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21972.92元; 四、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10986.46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8元,由***负担2582.74元,***负担1722.63元,闽清县文华广告设计经营部负担898.65元,闽清新华广告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9.32元,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负担7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