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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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昊福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昊福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预付款二十万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辽宁昊福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