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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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原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保全人开原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开原市兴开街鸿基水岸A16幢九州街110号-7楼房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