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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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110000元;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损失2051265.36元(已扣除***支付的38000元);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应在第二项判决款项中的41785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 五、变更一审判决第五项为:***应在第二项判决款项中的20892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维持一审判决第六项,即***应在第二项判决款项中的101723.9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维持一审判决第七项,即***应在第二项判决款项中的101723.9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变更一审判决第八项为:***应在第二项判决款项中的10446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变更一审判决第九项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4元,由***负担13557元、***负担5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