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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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安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利润损失款511537.50元; 二、驳回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81.70元,减半收取计14740.85元,由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87.50元,福安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5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