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394958.66元和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23日的利息为100757.16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办妥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负担100元,8636元由***、***、永乐(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