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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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833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从2015年1月24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在继承李良源遗产的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2元,由被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