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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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0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54655元; 二、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计620.5元,由***负担598.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