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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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广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常州市永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吴卫平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46343.62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常州市永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15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42013元,由原告***承担28013元,被告***、***在继承吴卫平遗产范围内承担14000元(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