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欧导(太仓)工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汉诺威米兰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欧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导”字号。

二、被告上海欧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网页及企业工商公示信息上使用“欧导”字样。

三、被告上海欧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导(太仓)工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

四、驳回原告欧导(太仓)工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25019973360000023102161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30元,由原告欧导(太仓)工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180元,由被告上海欧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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