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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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税前租金32315元及违约金3518.29元; 二、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的,不足部分则由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3-2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