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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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贵州易泰和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分公司 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贵州易泰和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购煤款844019.05元; 三、被上诉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贵州易泰和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其代付131066.95元运费的合法发票; 四、驳回被上诉人贵州易泰和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18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0元,共计23458元,由被上诉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