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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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亲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损失640180.5元(其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支付给原告***、***、***、***590180.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支付给被告***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诉讼费1395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7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1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7-31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